18020248873
联系人:陈小姐
手 机:18020248873
电 话:0512-66072662
网 址:www.charlottebirch.com
地 址:苏州市高新区浒青路36号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一: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手机,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二: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生产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
四: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五: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六: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